序言

苏州科技大学的前身是苏州科技学院由原建设部直属的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和原铁道部直属的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合并而成。两校历史渊源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于1980年成立,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于1983年成立;2000年两校划转至江苏省管理,2001年9月正式合并组建苏州科技学院,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秉承“致远至恒、务学悟真”的校训,弘扬“艰苦创业、求实创新”的传统,倡导“志存高远、追求卓越”的精神,为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社会发展培育英才,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苏州科技大学,英文名称为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S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科锐路1号。学校现有石湖校区(苏州市虎丘区科锐路1号)和江枫校区(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1701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进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高品位文化建设。

第七条 学校立足江苏、服务行业、辐射全国、面向世界,坚持多学科协调发展,建设有特色、有活力、有品位、国内外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社会责任感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依托区位优势,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服务兴校、特色名校、文化融校战略,围绕国家需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土建类、环境类、教师教育类等传统学科优势,积极培育新兴学科,推进协同创新,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布局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并依法接受政府监管、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学校发展规划,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相关工作;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建设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提供良好的资源、环境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参与学校建设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充分保障学生团体依法开展各种科技、文娱、体育、公益等活动。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苏州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开展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园稳定;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主要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和民主监督机构。校务委员会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就学校开展社会合作、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工作以及学校教育质量与办学特色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学校领导、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其他方面代表。

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等组成。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服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包括二级学院(部)和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负责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直属单位是为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提供服务和支撑保障的各类机构。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 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学校实施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委员会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对其负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部)和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的权限与责任: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和调整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验室等内部组织机构,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分配方案;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性质由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持二级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负责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实施教授治学的主要形式。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平台),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机构(平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九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联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与服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境外高校、科学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由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学校理事会人员组成、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苏州科技大学校友联谊总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自愿、专款(物)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优化办学资源。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执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由双环组成,外环上半部是大写的英文校名,下半部为中文校名,内环为学校英文简称的字母组合,呈活泼上升的造型。校徽主色调为蓝色,中文校名为黑色毛体。

 

图示:

校徽1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底色为白色,左上角为校徽,中间为蓝色毛体中文校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苏州科技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19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usts.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